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8年5月25日
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学校或二级学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双方联合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供学生参加实习、见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专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推动教学改革和加速转型发展、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以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体现前瞻性、可持续性,要突出实用性、创新性的特色。学校或二级学院积极拓展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多专业联合、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生数与实践教学基地数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级基地和院级基地两类,包括师范类教育实践教学基地和非师范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鼓励多专业协同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与学校有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有适度的生产经营和教学规模,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师资队伍,能满足实践教学所需各项条件。
(二)教育实习基地应优先选择办学质量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设施先进的省级示范性中学,市、县重点或直属学校,特色学校,兼顾优质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支持地方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三)非师范专业实习基地须专业对口,优先选择具有先进的设备、生产方式、管理理念和良好的现代企业文化或科研氛围的科研机构、现代企事业等单位。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程序
(一)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向教务处提出拟建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的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由主管副校长代表学校签订共建协议,基地单位挂“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标牌。
(二)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需要,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由二级学院院长代表二级学院签订共建协议,并报教务处备案,基地单位挂“衡阳师范学院**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标牌。
(三)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一式三份),由学校教务处、二级学院、基地单位各执一份。
第七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二)学校或二级学院在人才培训、教学科研、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基地单位给予支持。
(三)学校或二级学院优先选聘基地单位的骨干教师、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或实习、论文指导老师,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到基地单位挂职锻炼。
(四)基地单位有义务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并为实习生提供办公、食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学校或二级学院要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和基地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基地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教学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实习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实习教学新模式,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在实践教学期间,学校或二级学院和基地单位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校级基地由教务处统筹管理,相关二级学院协助。院级基地由二级学院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教学,鼓励二级学院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基地建设及实习教学事宜,不定期检查实践教学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评估实践教学工作,对在实践教学和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要求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校教字[2005]12号)同时废止。